郑某1与郑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4:55:2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23民初5267

原告:郑某1,女,19703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郑某2,男,19633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按协议书履行。事实和理由:19878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农历六月十六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郑晶;××××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郑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还会打、骂原告,摔东西,双方常年是吵架不断,为此夫妻感情一直无法培养和建立。被告小肚鸡肠,××重,自私自利,对原告不尊重,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前还有赌博的习惯,被告常年主动与原告商谈协议离婚,但是被告又一直出尔反尔不肯离婚。被告还无故怀疑原告的为人和品行,导致原告多年来为了家庭生活一直身心疲惫。前年三十晚上前一天,被告莫名其妙在家大发雷霆,乱骂原告及其亲人、摔东西,导致原告无法在家过春节,流落在外至今。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辆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未果。双方婚姻关系极度恶化,彼此两地分居,互不往来,且于2018711日在长女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真正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又反悔。故原告再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郑某2未出庭,亦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刘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987616日举行结婚仪式。1989622日生大女儿,取名郑晶;××××年××月××日生二女儿,取名郑娟,现均已成年。结婚二十余年,夫妻关系尚好。现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怪异、难以相处,而且经常打骂原告,原告无法忍受,因而要求与被告离婚,此前,原告曾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均未获准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农历1987616日按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依法登记,仍属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不足。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感情上的沟通、相互谅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