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4:57:3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22民初1389

原告邱某,女,19939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现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元,系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14011104242,。

被告赖某1,男,199144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现住同上,。

原告邱某与被告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7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男孩赖某3有被告抚养成年,婚生女孩赖某2由原告抚养成年。事实与理由:20132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见面谈婚,仅见面六天就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男孩赖某3,××××年××月××日生女孩赖某2。婚后被告性格要强,稍微不按被告的想法,就会遭到被告打骂,双方经常矛盾不断。也曾经协议离婚,但被告后来又不同意,并且招致被告殴打。其实被告明知双方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愿意离婚,只是小孩抚养权难以达成共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婚姻及身份信息;2、邱九生(原告父亲)的证言一份;3、聊天记录一份。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2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见面谈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男孩赖某3,××××年××月××日生女孩赖某2。原告除生小孩期间在家外,夫妻两人在举办婚礼后基本上就在广东一起打工,有时在同一个厂,有时不在同一个厂。2016年起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被告有时会打骂原告,也曾经闹过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201710月原告离家出走,导致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结婚登记信息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赖某1虽然经人介绍谈婚,但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夫妻婚后生育了2个小孩,且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经常在一起打工,婚姻基础和感情良好,夫妻双方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恩爱,夫妻关系和感情完全可以愈合,婚姻美满,家庭和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赖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书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敦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