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29:1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2民初942

原告:朱某,女,19832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霞,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19807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霞、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3.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各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黄某2。婚后被告收入不到家,还在外贷款,为教育孩子动手打原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黄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夫妻之间只是偶有争吵,感情并没有破裂,要求与原告夫妻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黄某2。原、被告婚后为经济及孩子教育的问题有所争吵,原告于201712月底与被告分居,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共同生养一子,夫妻间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在生活中虽有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被告现表示愿意改进不足,诚心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宽容和谅解,给双方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尽可能维护好婚姻家庭的稳定,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考虑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本院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员  吴克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