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26:5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766

原告:胡某1,,19471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受胡某1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9488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2(受张某的一般授权委托),系张某女儿,女,19754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胡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3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1诉称,与张某感情不和,并已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张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新洲家园的拆迁安置房。

被告张某辩称,如果按协议分割拆迁安置房,同意与胡某1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某1与张某于1972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3。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6517日,胡某1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后因需胡某1身患重病需手术治疗,向本院撤回了起诉。2017329日,胡某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存在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胡某1与张某离婚。现胡某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另查明,2016610日,胡某1与胡某2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新洲家园三套安置房,一套119平方、一套90平方归胡某2,一套90平方归胡某12017329日,胡某1又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新洲家园XXXXX归女儿拥有。庭审中,胡某1称协议书系村里逼迫自己所写,承诺书自己只是签字,内容并不清楚,原先约定归自己的一套90平方的安置房已经被自己卖掉了,所得款项已用于治疗所需。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本案中,胡某1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于胡某1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予。因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涉及第三人胡某2的权益,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对于该部分财产的确权分割本案不予理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与债务要求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胡某1与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胡某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金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