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2018年新修改的刑诉法“认罪”和“认罚”的含义?

2018-11-03 15:19:5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指出,“认罪”与“坦白”是有区别的:“坦白”是指行为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客观描述,坦白并不意味着一定认罪;“认罪”不仅要坦白案件事实,还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因此,“认罪”必然包含着“坦白”。同时,“认罪”还应当包含“悔罪”,即既要认罪,又要真诚悔过,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综上,对“认罪”的判断,要从“坦白”、“认识到犯罪”和“悔罪”三方面来掌握。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全部认同。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履行生态修复协议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节。

  如果表面上认罚,但在有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都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要听取被害人意见,仅是将被害人意见作为参考,而不是让被害人意见影响案件决定。因被害人拒不配合或被害人无法查找等原因,听取被害人意见有难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特别是针对被害人漫天要价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到了尽力赔偿和弥补,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对于已经退赔、和解的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可以不再征求被害人意见,以免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单因被害人原因造成难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