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司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1 22:30:4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终9069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洁,,19908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1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向司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70650元,本案上诉费由司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司洁未答辩。

世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世涛公司不支付司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诉讼费由司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司洁系世涛纺织公司员工,世涛纺织公司未为司洁缴纳社会保险。2014821日,司洁在工作中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江苏盛泽医院诊断为左食指外伤,并于2014821日至2014827日在江苏盛泽医院住院治疗,且司洁出院时该院医嘱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后该院出具休息1个月的诊断证明。2015101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5〕第027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司洁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51212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5)工(江)第226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司洁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司洁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20151224日,司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与世涛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世涛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6519日,劳动仲裁委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1224日解除,世涛纺织公司支付司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00元、护理费420元、伙食补助费140元、鉴定费400元。世涛纺织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另查明:2014年度苏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580/月,双方一致确认司洁在世涛纺织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383元。

上述事实,由世涛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司洁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鉴定费发票、出院记录、银行打卡明细,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司洁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中受伤,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就该伤害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当为司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致司洁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予赔偿。20151224日,司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世涛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故司洁与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当于20151224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一致确认司洁在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383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司洁提出与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司洁赔偿。关于司洁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司洁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可享受按7个月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司洁受伤前本人工资为每月2383元,低于司洁受伤时苏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支付司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436元(5580*0.6*7)。司洁对仲裁书确认的21490元无异议,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支付司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9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司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世涛公司世涛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30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司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15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司洁受到工伤接受医疗,世涛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司洁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本案司洁在江苏盛泽医院住院治疗。司洁受伤需要休息客观存在,且出院时该院出具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司洁伤情,确定司洁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其受伤后2个月工资4766元(2383*2)。司洁对仲裁书确认的3200元无异议,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支付司洁停工留薪期工资3200元。5、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应由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负担。6、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洁因工伤住院治疗6天,一审法院依据受诉法院地生活水平,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50元,世涛公司应支付司洁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司洁对仲裁书确定的140元无异议,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支付司洁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司洁未提交受伤后需要护理的证据,但司洁因工伤住院6天,一审法院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及护理水平,结合司洁伤情,酌情确定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护理费标准为80/天,世涛公司应支付司洁护理费480元。司洁对仲裁书确定的420元无异议,世涛公司世涛纺织公司应支付司洁护理费42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一、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司洁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1224日解除。二、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司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0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42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司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司洁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中受伤,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就该伤害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涛公司要求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立

审判员  沈莉菁

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