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丁圣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1 22:29:4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6民初8859

原告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9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百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圣恩,男,198511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徐董兵、崔言畅,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尥公司)诉被告丁圣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12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云美,被告丁圣恩的委托代理人徐董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尥公司诉称,被告丁圣恩原系其员工,于2014319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苏州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其与被告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过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鉴定费200元等。其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请判令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

被告丁圣恩辩称,仲裁裁决结果并无不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其工伤待遇等合计18509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圣恩于2014212日入职原告旭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4212日起至2015312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4319日,被告丁圣恩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2015521日,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因2014319日车祸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6325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201688日,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被告丁圣恩自己承担鉴定费200元。

再查明,被告丁圣恩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19天,出院后未回原告处上班,并与肇事方就交通事故赔偿经法院调解处理完毕,肇事方已向被告丁圣恩赔付过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47日终止,被告丁圣恩在职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告受伤前的工资仅发放过一次,但对具体金额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另查明,被告因上述工伤赔偿等事宜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鉴定费200元,原告不服该委做出的裁决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对裁决认定的鉴定费200元无异议,对裁定认定构成七级伤残计算所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均无异议,但对被告构成七级伤残有异议,认为应是八级伤残,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应当按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对于被告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对鉴定费2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现原告虽认为被告不构成七级伤残而仅构成八级伤残,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丁圣恩鉴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市旭尥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庄严